投資人關係

Investors

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前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或缺額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目前委員為4席,均為獨立董事。職權事項如下:
一、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薪資報酬委員會
依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時,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目前委員為 4 席,均為獨立董事。職權事項如下:
一、 薪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一) 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二)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三)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二、 薪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合理性。
(二)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之行為。
(三)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四) 訂定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應考量其合理性,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宜與財務績效表現重大悖離。
(五) 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六) 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風險管理暨永續發展委員會
依本公司風險管理暨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本委員會委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少於3人,其中過半數委員由獨立董事組成;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暨主席1名,經董事會或委員會選舉產生 。本委員會委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二條第1項規定時,應於最近一次董事會補行委任之;但因獨立董事成員解任且無其他獨立董事者,在公司依規定補選獨立董事前,得先委任不具獨立董事資格者擔任委員會成員,並於獨立董事補選後委任之。
目前委員為 5 席,4席獨立董事及法人董事1席。職權事項如下:
本委員會及委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審查與指導風險管理工作小組 、永續發展工作小組之報告與提案,忠實履行下列職權:
一、審查風險管理政策、程序與架構,並定期審查其適用性與執行效能;
二、核定風險胃納(風險容忍度),通過或指導工作小組提出之資源分配;
三、監督風險管理機制能充分處理公司所面臨之風險,並融合至日常營運作業流程中;
四、核定風險控管的優先順序與風險等級;
五、審查風險管理執行情形,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議,並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六、執行董事會之風險管理決策;
七、制定、推動及強化公司永續發展政策、年度計畫及策略等;
八、檢討、追蹤與修訂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與成效;
九、督導永續資訊揭露事項並審議永續報告書;
十、審查永續發展執行情形,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議,並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十一、督導本公司永續發展守則之業務或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永續發展相關工作之執行;
十二、其他因應法令要求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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